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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ersk Honam轮起火,货方应对指南(完整版)

2018-03-19 15:59:24      点击:


格林威治标准时间2018年3月6日15点20分,马士基航运公司旗下集装箱货船“马士基浩南”(Maersk Honam)在印度洋上突发火灾,造成严重损失,震惊航运界,被称为“史上最严重集装箱船大火”。为帮助货主更好应对此次事件,尽可能减少损失,维护自身利益,我们将从货方的角度出发,介绍货主在应对处理的各个阶段,应具体采取哪些措施。


  我们的介绍分为上下两篇,本篇主要介绍货主如何就可能发生的货损积极取证、处理和索赔。下篇将主要介绍当船公司宣布共同海损时,货主如何应对。


货方应对指南(上)——取证、货物处理及索赔


要点提示


货主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如何就可能发生的货损积极取证、处理和索赔,以减少损失?


1. 第一时间应当立即确认货物状况,取得并保存货物状况的证据;


2. 投保的货物,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


3. 安排货物检验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4. 检验后,及时处理货物;


5. 索赔的注意事项。

一、当务之急,应当立即确认货物状况,第一时间取得并保存货物状况的证据


本次事件发生后,马士基航运已经开始陆续通知该轮所载货物的托运人,相信部分货主已经收到了通知。但此时的通知必然是模糊不清的,除了告知货物遭遇了事故可能无法按期抵达目的港外,不会有太多有用的信息。对于货主来说,此时可能根本不清楚自己的货物是发生了毁损,还是未受毁损仅是航程被耽误了而已。


此时建议货主仍应积极与各自的货代或者马士基航运保持联系,并密切关注事件走向。除非船舶沉没或已经没有可能继续航行,该轮必然将被就近拖往某港口。货主应当询问明确该轮脱险后的第一目的地,并立即安排在相应港口的检验。


需要说明的是,此次检验将是未来向保险公司或任何相关方索赔、主张权利的第一手证据,对于保险理赔或索赔的成功与否至关重要,因此建议各位货主在货物抵达港口卸船后第一时间安排检验。除了检查集装箱的完整性,也要检查集装箱内部货物是否受到火灾影响,冷冻集装箱运载的货物更需要详细检查。


货主也可以积极参加船公司或保险公司组织的联合检验,但此类检验一般耗时较长。为保证检验的公正性,货主还可以另行委托独立机构开展第三方商品检验,以确定货物情况,并取得第一手证据,为下一步应对做好准备。




二、投保的货物,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


对于部分投保的货物,货主在第一时间了解货物情况的同时,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相应的情况。通知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一般会立即安排在事件发生地附近的代理跟进事件的处理,或视情况积极介入事件的处理(如安排联合检验或安排公估公司进行评估)。一般船公司在遭遇此类火灾后,很快就会宣布共同海损(有关共同海损的介绍详见我们的下一篇公众号文章),并要求各位货主提供共同海损担保。此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出具保函,从而尽快完成共同海损处理事宜促使货物尽快转运,减少损失。


对于货物发生损毁的货主,在通知保险公司后应当尽快取得各类证明货物损失情况的证据,并据此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


三、安排货物检验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首先,应选择目的港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当货物在海上航行期间发生毁损事件时,货主往往心急如焚,在安排货物检验时可能会有病乱投医。应当注意的是,检验需要由专业的商检公司或当地具有检验职能的政府机关完成,这样的检验报告才能专业、全面反映货物的实际情况。


其次,应当第一时间进行检验,尽量减少延误。货物在海上遭遇各类事件后,在抵达就近港口时可能已经经历了很长时间。此时货物很可能已经发生了损坏。及时确定损坏情况,并据此作出相应的对策是各位货主应当立即完成的。如果拖延过久,那么检验报告可能不再能够客观、真实而全面地反映货物情况,其真实性、客观性也将遭到质疑,对货主的索赔显然将起到消极的影响。


再次,在检验前应当尽量避免拆箱或破除铅封。部分检验机构在检验时,会详尽地记录集装箱的外观情况以及铅封情况,即使破除后重新铅封则新铅封号也将与提单载明的不同。如果在检验前就拆箱或破除铅封,那么就有可能被质疑所检验的货物是否就是原来的货物或者货损是否发生在承运人掌控期间,进而导致检验报告的效力大打折扣。


最后,检验报告应当尽可能明确货损比例。集装箱货物检验大多遵循“抽样检验”的原则,即开箱后随机选择若干组货物进行破拆检验,将所有检验结果平均后得出整体的货损比例。但也有部分检验公司在表述时模糊不清,例如仅表述:“大部分损坏”、“看上去少部分腐烂”、“若干损坏”等。此类表述既不能确定全损,又无法确定损失比例,对于未来的求偿将有极大的不利影响。




四、检验后,及时处理货物


在取得检验报告后,货主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尽快处理货物。


首先,货物全损的,货主一般情况下已经没有必要处理货物,直接进入索赔或保险理赔程序即可。但如果集装箱本身完好,则客户需要与承运人协商尽快清空集装箱,以免因损坏的货物长期占据集装箱导致巨额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堆存费等不必要的费用。


其次,货物部分损失的,货主应当视不同情况尽快处理货物。如货物损坏比例极大,对货物进行减损处理(例如分拣等处理)的成本大于货物残值的,可以比照货物全损处理。如货物损坏比例不大,应立即采取分拣等减损措施,避免货物损失扩大。否则,对于因货主怠于履行减损义务而导致的扩大部分的损失,可能将不能从任何方取得赔偿。


最后,对于未损坏的货物或经分拣后状况良好的货物,应当立即与收货人联系处理事宜。由于在发生火灾等情况下,即使货物转船继续运输也很可能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因此需要立即与收货人确认是否继续发运,以避免货物达到目的港后因收货人拒收导致的其他费用、损失。如收货人拒绝收货的,托运人应当立即安排转卖或退运事宜,以减少损失。




五、索赔的注意事项


在发生货损后,货主取得相应证据等材料后,可以向承运人或其他责任方进行索赔。在索赔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期间船舶发生火灾造成货物损毁的,承运人免责,除非火灾是因为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此次马士基航运相关船舶火灾的责任尚未确定,但如果最终确定并非承运人的过失,那么可能马士基航运将对相应的损失免责。但从另一方面而言,尽管发生了火灾,但货物损坏也不一定是因为火灾造成的,还有可能是在火灾发生前就已经发生或因与火灾无关的原因造成的货损,对于此类货损,仍应由马士基航运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如需要在中国大陆进行诉讼或仲裁的,对在境外取得的证据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货主在对货物进行检验及处理后,需要索赔的,应当立即将在当地取得检验报告、费用发票或收据以及其他证据材料送交当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之后再送交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办理认证手续,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如货主取得的境外证据未能办理上述手续,将很可能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而不予采纳。


最后,需要提起诉讼的,应当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向承运人索赔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因此如果货主要向承运人索赔,应当在一年内对承运人提起诉讼,否则其主张可能因超过了诉讼时效而无法获得支持。


综上,本文介绍了在遇到海上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时货方如何进行取证、索赔或理赔的一般做法。广大货主在日常的进出口业务中,应选择正规的货运代理企业及承运人,完善各类单证,尽可能避免发生任何意外事件给自身造成损失,从而最大程度维护自身的利益。


货方应对指南(下)——共同海损



要点提示


1. 即便货物未发生货损,货主也可能需承担额外费用——共同海损分摊金额


2. 在发生货损的情况下,货主是否需要分摊共同海损,取决于货损原因;


3. 主要的共同海损担保文件。

一、无情大火中,没有任何一个货主能够置身事外


在上篇文章中,我们介绍了在火灾中遭受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货主,根据不同情形,应该采取何种措施,包括向保险公司、承运人或其他可能的责任人索赔等。那么,是不是说,如果没有收到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消息,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呢?很不幸,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不是只有被大火直接燃烧才会造成货损。即便是离燃烧部位最远的船尾位置,都同样可能产生货物灭失和损坏,比如受到火灾产生的高温影响,以及受到燃烧产生的固体和气体污染,被灭火剂污染、浸湿,冻柜断电,以及运输时间过长导致货物变质等等。因此,只要是该船上所载货物的货主,全部都应当做好向保险公司报案、委托检验机构在卸货时对集装箱和货物进行检验、提出索赔的准备。


其次,即便是在最理想的情况下,集装箱和货物均万分幸运地未有任何灭失或损坏,货主仍然将会面临额外的费用。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火灾的承运人免责,二是共同海损制度。


1. 目前火灾原因尚待调查,而根据我国海商法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因火灾导致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除非火灾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所造成。


2. 船方通常将很快宣布共同海损,货方最终将需要按照受益货物价值占所有受益船、货、运费等价值的比例,来分摊这一过程中发生的救助、修理等各项费用。并且船方将会要求货方或其保险公司提供相应的共同海损担保。而由于火灾属于承运人免责事项,货方在这一过程中分摊的费用,将很难向承运人追偿,除非火灾原因是承运人的过失。




二、接到船方要求提供共同海损担保的通知后,货方应当怎么做?


1. 船方通知的形式


为了确保共同海损得到分摊,船方在宣布共同海损后,通常会向货方发出共同海损通知(Declaration of General Average)并向货方告知共同海损理算人(General Average Adjusters)信息,以及理算人发出的通知(Declaration Notice)。


2. 船方通常要求提供的文件


船方及理算人通常会要求货方在提货前提供共同海损担保(General Average Security)和签署海损协议书(Average Bond)。关于担保的方式,对于购买了保险的货物,通常船方和理算人接受保险公司签署的海损担保函(General Average Guarantee),而未购买保险的货物则通常要求货方向理算人提供海损保证金(General Average Deposit)


除此以外,船方通常还会要求货方提供证明货物价值的相关文件。


3. 货方应当怎么做?


一般来说,由专业的共同海损理算人所起草的担保函、协议书条款,是针对未来共同海损理算结果所确定的应由货方分摊的共同海损金额的担保,而非由货方保证无条件地承担某类别或某个金额的费用。当然,稳妥起见,建议货方收到相关格式文件后,在签署前还是要对内容进行认真审核,避免存在不合理的条件


货代在收到船方通知后,应当立即将全部通知文件转给货主,货主应当立即报告保险公司,并要求保险公司及时出具船方及理算人要求的共同海损担保函(General Average Guarantee)。


对于海损协议书(Average Bond),船方和理算人通常要求收货人(cargo receiver)在提货前签署,否则将不予放货。因此,发货方可将相关文件转给收货人,由收货人在提货前签署。如果收货人拒绝签署,则需要根据该货物的相关贸易条款、单据交付、货款支付情况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货物未购买保险,则货方需要联系共同海损理算人,确认有关提货前提供现金担保事宜。但建议在支付担保金上尽量谨慎,因为如果最终确定火灾是船方过失造成,货方再取回担保金或向船方追偿的困难和复杂程度,将远远高于仅提供共同海损担保函和海损协议书而最终无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情形。事实上,由于货物没有保险将令货方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因此货方需要在各个环节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包括在船舶靠港后第一时间对集装箱和货物进行检验,确定货损程度,货损原因,判断属于共同海损还是单独海损等等。这关系到最终应当向谁索赔,是否需要承担共同海损分摊,能否获得共同海损补偿等等。


4. 发生货损的货方及其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分摊共同海损?


如前所述,在本次火灾中,货物成功获救的货主,将面临支付共同海损分摊的义务。而如果是遭受了货损的货主,则需要根据货损原因来判断:由于单独海损或其他原因造成货损,损失部分是不需要分摊共同海损的;如果货损是因为灭火措施等原因造成的共同海损牺牲,则货主仍需要就货物损失和剩余价值一并分摊共同海损,当然相应的,该部分货损也可以参与请求共同海损补偿。




三、扩展阅读:什么是共同海损


如前所述,即便是货物没有灭失或损坏,货主也因为共同海损而面临可能的额外费用,可以说此次火灾的后果真正是“人人有份”了。许多货主和航运界人士对于“共同海损”这一概念都只是有所耳闻,但对其具体内涵和相关的权利义务并不十分了解。因此,我们尽量用相对通俗易懂的方式来对共同海损制度进行一个简单解读,帮助广大货主和货代朋友来更清晰地理解。


1. 什么是共同海损制度?


共同海损制度,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简单来说,就是比如在本次火灾中,船舶、货物都面临被大火烧为灰烬的危险,为了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而有意采取的灭火、拖带等合理措施,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将由船、货各方共同来分摊。这类损失和费用不是因为火灾本身造成,而是为了挽救大火中的船舶和货物等而产生的。如果是火灾本身造成的货物损失,属于单独海损。


2. 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


需由船、货各方共同分摊的共同海损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共同海损牺牲,另一部分是共同海损费用。


共同海损牺牲,是指由共同海损措施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者货物在形态上的灭失或损坏,例如为拯救船货而有意抛弃货物、搁浅船舶等造成的损失,灭火措施造成的船货进一步损失,等等。


共同海损费用,是指由于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支付的额外费用,例如救助报酬,减载、堆存和重装费用、进入避难港相关费用,某些特定的修理费用,等等。


3. 如何计算共同海损分摊


某个货方需要分摊的共同海损金额,基本计算原则是按照该货物到岸价值减去非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占全部受益的船舶、货物和运费等金额的比例来计算出共同海损百分率,之后用该百分率乘以全部共同海损金额,来计算出某一货方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


这一金额目前还无法预估,需等最终的共同海损理算完成,而这将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



(来源:文康律师事务所 田刘柱、尤鹏飞、陈晓军、高良臣、郭恩䶮